[股东会]锦州港: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17年03月28日 21:04:17 中财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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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
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7年3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
刊载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28日下午14: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健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8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1,362,852,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3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61,700,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007%;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51,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75%;其
中流通股A股股东2名,代表股份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B股股东
及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147,1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73%。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在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20日(A股)、
2017年3月23日(B股,最后交易日2017年3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5项,为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关于向各合作融资机构申请2017年度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
资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侯 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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