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锦州港: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DEHENG logo 2013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 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7年3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 刊载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28日下午14: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健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8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1,362,852,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3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61,700,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007%;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51,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75%;其 中流通股A股股东2名,代表股份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B股股东 及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147,1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73%。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在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20日(A股)、 2017年3月23日(B股,最后交易日2017年3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5项,为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关于向各合作融资机构申请2017年度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 资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侯 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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