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赣粤高速: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年 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等特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28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南昌市朝阳 洲中路367号赣粤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93】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1,257,744,7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4,576,058】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2.4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168,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92】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43,888,4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32,8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 反对【22,553,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弃权 【2,361,0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2、 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33,40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 反对【21,988,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弃权 【2,352,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3、 审议通过《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33,4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 反对【21,972,9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弃权 【2,359,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4、 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36,7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 反对【19,101,6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弃权 【1,93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5、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236,4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 反对【19,301,1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弃权 【2,008,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6、 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34,2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 反对【23,408,3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弃权 【7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407,478】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反对【23,408,35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3.34】%;弃权【72,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6】%。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38,2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 反对【17,103,9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弃权 【2,417,8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4,366,578】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2】%;反对【17,103,97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8.97】%;弃权【2,417,888】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债务融资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30,79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 反对【24,622,4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弃权 【2,330,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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