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赣粤高速: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7年03月28日 21:03:56 中财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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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年
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等特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28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南昌市朝阳
洲中路367号赣粤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93】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1,257,744,7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4,576,058】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2.4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168,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92】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43,888,4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32,8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
反对【22,553,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弃权


【2,361,0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2、 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33,40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
反对【21,988,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弃权
【2,352,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3、 审议通过《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33,4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
反对【21,972,9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弃权
【2,359,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4、 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36,7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
反对【19,101,6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弃权
【1,93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5、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236,4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
反对【19,301,1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弃权
【2,008,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6、 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34,2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


反对【23,408,3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弃权
【7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407,478】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反对【23,408,35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3.34】%;弃权【72,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6】%。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38,2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
反对【17,103,9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弃权
【2,417,8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4,366,578】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2】%;反对【17,103,97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8.97】%;弃权【2,417,888】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债务融资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30,79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
反对【24,622,4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弃权
【2,330,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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