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塔牌集团: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7年03月28日 20:34:48 中财网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2017年3月7日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广东塔牌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2017年3月17日,公司股东钟烈华先生提交了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关于
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该
临时提案提交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交人持股比例在3%以上,为
此,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18日发出了《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3月27日15:00至2017年3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在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塔
牌集团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钟
朝晖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1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3,355,86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4.945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17年3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6,390,24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7%。


3.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塔牌集团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
计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69,254,20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137%;
4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80%;446,301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78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
况:8,558,71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50%;
4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8%;446,301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312%。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69,254,20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137%;
4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80%;446,301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78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
况:8,558,71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50%;
4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8%;446,301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312%。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69,244,20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119%;
5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98%;446,301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78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
况:8,548,71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45%;


5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3%;446,301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312%。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69,244,20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119%;
5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98%;446,301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78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
况:8,548,71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45%;
5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3%;446,301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31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69,133,10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8924%;
168,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95%;444,801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78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
况:8,437,61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70%;
168,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4%;444,801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146%。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69,254,20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137%;
4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80%;446,301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78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
况:8,558,71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50%;
4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8%;446,301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312%。


(7)审议通过了《关于<薪酬激励计划实施细则>及2017年薪酬激励计划年
度目标值的议案》

568,287,72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7440%;
720,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1265%;446,301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78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
况:7,883,71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069%;
720,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19%;446,301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31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299,861,11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5194%;
1,438,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4775%;9,400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3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
况:7,602,41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989%;
1,438,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73%;9,4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39%。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99,885,10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5273%;
1,204,1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3990%;220,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73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
况:7,626,31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629%;
1,204,1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41%;
220,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微 律师





签字律师:





孙淑涛 律师









刘 潇 律师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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