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比亚迪: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 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比亚迪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比亚迪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程序 2017年3月28日,比亚迪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 保的议案》,同意自该议案获得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 会结束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 外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先生 签署相关协议及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上述担保尚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业务方案概述 鉴于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作为新型产品,初始购置价格较高, 对客户而言资金负担较重。为抓住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市场的巨 大机遇,巩固并提升公司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抓住新能源叉车及新 技术产品的潜在客户,公司拟采取与租赁公司及客户合作的方式,与其共同开拓新 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市场。公司拟将采取的具体模式如下: ①提供担保 ③租赁 ②销售 比亚迪 客户 租赁公司 ①提供担保 ③售后 回租 ②销售 比亚迪 租赁公司 客户 采取该业务模式的原因为: (一)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业细分有利于提高各方营运效率,有利于促进行业 的健康快速成长; (二)通过与客户及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实现及时回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节省公司资源投入,降低公司运行风险; (三)通过与客户及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广泛及充分利用第三方销售渠道推 广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快速促进公司销售。 该业务模式是国内外市场对于单位售价较高的商品销售惯常做法,也符合公司 的整体利益。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对象为准。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在外部融资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公司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既可增加销 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 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1、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从事新能源汽 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业务推广活动所必须,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 规定; 2、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公司需从资信调查、资金实力 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和筛选,挑选合适的第三方租赁公司和客户,并对租赁公司和 客户风险进行严格监控,最大程度降低项目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20,911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 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70.64%;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 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0,250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 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44%;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 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比亚迪对外担保事宜,已经比亚迪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 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 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比亚迪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家军 杨柏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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