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尤夫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以及对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以及对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以及公司发展现状,我们认为,公司 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 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 作,能够起到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 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 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 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彻落实 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等方面发 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 供保证,公司的内控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 况。 五、关于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 流程、审批流程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实行授权和岗位牵 制,以及进行内部审计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 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 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 139,400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3.23%;实际发生对 外担保为108,339.55万元。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3]56)、(证 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八、关于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 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12月 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崔皓丹 左德起 2017年3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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