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诚新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3月28日 15:21:40 中财网

信诚
新丰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
新丰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5

7

1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5
]
1594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
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
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
/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
2


................................
................................
................................
........................
4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0
第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8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85
第二十三部分

查文件
................................
................................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信诚
新丰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
新丰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新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指《
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
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52

B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B
类份额”


5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55
、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56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9

3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



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新加坡)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
资(香港)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2
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
行官。



孙麟麟先生,独立董
事,商科学士。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资产管理
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旧金山)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
审计团队领导等职。现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
Nippon Wealth Bank

立董事、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2

14
日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
团成员。



2
、监事


於乐女士,
执行
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2
月已与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合并)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
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
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职
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5
、基金经理


杨立春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担任助理研究员。

2011

7
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信诚双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
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

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
,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4

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004
]
125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
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09

08
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
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
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
者,与
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4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
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近三
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
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7

20
日起任本行行
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5
月至
2016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
2014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

12
月至
2014

5

任本行副行长,
2011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10

1
月至
2011

10
月任交通
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

12
月至
2009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5
月至
2005

11
月在中国工
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
间,
1995

12
月至
2005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1999




1
月至
2004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
1981

4
月至
1984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
先生

中信银行
副行长,
分管
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3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4
月至
2010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

4
月至
2007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1
月至
2006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9
月至
2000

1
月先
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
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
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
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8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
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
6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
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
模达到
6.57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
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
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陈强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
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www.xcfunds.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
2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话:
021
-
54660526



真:
021
-
54660501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
-
1818
-
188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登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
021
-
68649788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
5

7

1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5

1594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混合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的数额限制


1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100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含认购费)
。各
销售

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2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
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
实施

2
日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八、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九、
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自募集之日起,基金份额类别包括
A
类和
B
类。

A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一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履行
相应
程序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十、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
份。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份额在认购时收取
认购费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在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B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 50



0.80
%


50


M < 200



0.60
%


200


M < 500



0.
4
0%


M

500



1000

/





(注:
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时的认购费用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
A
类份额
时缴纳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B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A
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A
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B类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
基金
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某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10
0,000
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0
%


假定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份
额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10
0,000/

1

0.80
%
)=
99
,
206
.
3
5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
0,000

99,206.3
5

793.65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9,206.3
5
/1.00

99,206.3
5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00
/1.00

100
.00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99,206.3
5
+
100
.00

99,306.3
5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其所获得的
A类份额基金
份额为
99,306.3
5
份。



例: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B类份额10
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且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B类份额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0/1.00=100,000.00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1.00

100.00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100,000.00+100.00=100,100.00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B类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
B类份额基金份额为
100,100.00
份。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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