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东阳光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本着对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负责的 态度,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专项报告 如下: 报告期内,除年报披露内容外,未发现公司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及证监发 [2005]120 号文规定情况。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再鸿 刘运宏 徐友龙 2017 年3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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