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西部黄金: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6年度的有关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2016年,本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经公司2016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2016年7 月12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国开发展基金 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担保额度为2.44亿元人民币,期限15年。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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