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奇峰化纤:联合公布 - 就收购本公司股本中全部已发行H股而可能进行的自愿全面收购要约的每月进度更新
– 1 –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聯合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聯合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佈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奇峰證券的邀請或要約。 吉林市拓普貿易有限公司 吉林奇峰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JILIN QIFENG CHEMICAL FIBER CO., LTD.* 及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附屬公司吉林纖維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49)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聯合公佈 就收購本公司股本中全部已發行H股而可能進行的 自願全面收購要約的每月進度更新 茲提述(i)吉林市拓普貿易有限公司、吉林纖維有限公司及吉林奇峰化纖股份有限 公司(「奇峰」)聯合刊發的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的公佈(「該聯合公佈」),內 容有關(其中包括)新百利融資有限公司代表吉林纖維有限公司就奇峰的全部已發行 H股(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持有者除外)提出的自願有條件要約;(ii)吉林市 拓普貿易有限公司、吉林纖維有限公司及奇峰聯合刊發的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的公佈,內容有關延遲寄發綜合文件;及(iii)吉林市拓普貿易有限公司、 吉林纖維有限公司及奇峰聯合刊發的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的公佈,內容有 關進一步延遲寄發綜合文件;(iv)吉林市拓普貿易有限公司、吉林纖維有限公司及 奇峰聯合刊發的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公佈,內容有關進一步延遲寄發 綜合文件(「第三份延遲公佈」);及(v)吉林市拓普貿易有限公司、吉林纖維有限公 司及奇峰聯合刊發的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的公佈,內容有關自願有條件 要約的進度(「二月進度更新」)。 除非另有指明,否則該聯合公佈及二月進度更新所界定詞彙與本公佈所用者具有相 同涵義。 進度更新 奇峰謹此向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更新進度,其二零一六年帳目及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業績大致完成,有待奇峰董事會批准。奇峰董事會會議 將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舉行以批准二零一六年帳目並刊發奇峰截至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業績。該份經更新的奇峰財務資料將載於綜合文件 內。 此外,鑒於延遲寄發綜合文件,將載入綜合文件的估值報告已經更新以遵守收購守 則的規定。 誠如於第三份延遲公佈所解釋,就有關吳松先生對綜合文件發表意見,據吳松先生 所表示,有關需要更多時間審閱綜合文件並獲其僱主批准的事宜進展理想,及根據 其對經更新綜合文件的審閱,彼目前預期彼對綜合文件內的建議表達意見不會有任 何實際阻礙。 載有有關上述可能進行的自願全面收購要約的進展的進一步公佈將於適當時候或根 據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的規定而(如必要)按月作出,直至寄發綜合文件為止。 要約須待該聯合公佈所述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因此,奇峰股東及╱或潛在投資者 在買賣奇峰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 僅供識別 承董事會命 承董事會命 承董事會命 吉林市拓普貿易有限公司 吉林纖維有限公司 吉林奇峰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唯一董事 唯一董事 主席 周東福 裴海濤 宋德武 中國吉林,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要約人董事及吉林化纖集團共同及個別對本公佈所載資料(與奇峰有關者除外)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 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所知本公佈所表達的意見(奇峰所表達者除外)乃經審慎周 詳考慮後達致,並無任何未載於本公佈的其他事實,而其遺漏將令本公佈中任何陳述構成誤導。 奇峰董事共同及個別對本公佈所載資料(與要約人有關者除外)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 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所知本公佈所表達的意見(要約人所表達者除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達 致,並無任何未載於本公佈的其他事實,而其遺漏將令本公佈中任何陳述構成誤導。 於本公佈日期,拓普貿易的唯一董事為周東福。 於本公佈日期,吉林纖維的唯一董事為裴海濤。 於本公佈日期,吉林化纖集團董事為宋德武、劉宏偉、劉彥光、劉紅、郝佩君、孫玉晶及王鳳利。 於本公佈日期,奇峰執行董事為宋德武先生、楊雪峰先生及潘險峰先生;奇峰非執行董事為馬俊先 生、姜俊周先生、彭雪梅女士及吳松先生;及奇峰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李延喜先生、金杰先生、呂曉 波先生及朱平女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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