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动]依米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米康”)股份31,812,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2312%)的股东上海亨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亨升”) 计划在2017年3月28日—2017年6月27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4,300,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0.9774%)。 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收到公司持股5%股东上海亨升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四川依米康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亨升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上海亨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亨升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31,81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2312%。 二、上海亨升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 未来6个月)、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 满足上海亨升经营发展资金需求。 2、股份的来源 上海亨升所持公司股份主要来源于为公司IPO前所持公司股份、公司实施2012年度和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转增的股份以及2015年实施资本市场维稳计划从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具 体如下: (1)上海亨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10,000,000股,上述 股份于2012 年 8 月 3 日解除限售; (2)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实施《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海亨升新增公司股份10,000,000 股; (3)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为稳定公司股价,上海亨升累计从二级市 场增持公司股票473,000股; (4)公司于2016年4 月25日实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上海亨升新增公司股份21,709,500 股。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上海亨升拟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为4,300,000股(若此 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拟减持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774%。 4、减持期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 本减持计划 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5、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7、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后上海亨升持股变动情况如下(预计):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持股 情况(按最大减持额度计 算) 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股数(股) 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 例 上海亨升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合计持股 31,812,500 7.2312% 27,512,500 6.253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份 31,812,500 7.2312% 27,512,500 6.2538%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上海亨升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上海亨升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与履行情况 (1)上海亨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以下承诺: 1)关于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 a.本公司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企业 投资,且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 动; b.在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期间亦不将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股份公司及控 股企业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不将向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 相似的企业投资; c.本人将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保证股份公 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 经本人提名的股份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d.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含 5%)的股 份为止; e.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 证。 (2)为稳定公司股价于2015年7月8日作出以下承诺 1)股份增持及不减持承诺 在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份,拟用于本次股份增持的最低出资金 额不低于人民币2,996万元(其中孙屹峥、张菀夫妇不低于2,224万元,上海亨升不低于752万 元,黄建军不低于12万元,宋斌不低于8万元),增持股份数量根据实际交易价格而定。增持 的公司股份自增持之日起6个月不减持。 2)股份不减持承诺: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亨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2、上海亨升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亨升的告知函于2015年1月28日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 性公告》(编号:2015-007)、2015年7月9日发布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 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编号:2015-060)、2015年9月11日发布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编 号:2015-089)、根据上海亨升的告知函于2016年3月8日发布《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股份减 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16-019)、根据上海亨升的告知函于2016年5月4日发布《关 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16-043),并在历次定期报告里对上海 亨升持股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亨升的股份变动(含减持和增持)行为均与已披露的意向和承诺一致, 且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风险提示 上海亨升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因此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上海亨升承诺 (1)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减持依米康股份;在实施该减持计划期 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1月9日实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 定,也将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2)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配合依米康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上海亨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如上海亨升本次减持最大额度后,仍持有公司27,512,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538%。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基本面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海亨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上海亨升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 月28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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