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海 利 得: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利润 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公司制定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具体如下: 一、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延续、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时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平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 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接待、邀请参会 等方式),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计划。 1、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公 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2)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规划期内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2、股票股利的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 理范围内,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公司可以单独或在实施现金 分配股利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四、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 经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回报的基础上,形成 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正常情况下,前述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必须严格履 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相关决策程序。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在审议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 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相关的议案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直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和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