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中国电力新能源: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 作出之公告 - 有关可能交易之最新资料

时间:2017年03月27日 20:35:02 中财网


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
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
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PowerNewEnergyDevelopment CompanyLimited

中國電力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735)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7作出之公告

有關可能交易之最新資料

茲提述中國電力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8
日、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
26日、2016年6月26日、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26日、2016年9月26日、2016
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26日及2017年2月27
日有關本公司與國家電投訂立的諒解備忘錄項下擬進行的可能交易的公告(「該等公告」)。除
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等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7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會謹此向本公司的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提供最新資料,截至本公告日,(i)本公司與國家
電投集團之間有關可能交易的商討和磋商仍在進行中;及(ii)除諒解備忘錄(誠如日期為2015年
12月30日的該公告所披露,諒解備忘錄載有若干具法律約束力的條款)外,本公司與國家電投
集團未就可能交易訂立任何正式或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本公司理解(i)國家電投集團有意於完成
若干內部重組後繼續推進可能交易,而該等內部重組須待中國若干政府及監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作
實;及(ii)該等政府及監管部門並未就作出回覆提供任何預估時間表。


遵照《收購守則》規則3.7,載有可能交易的進展之公告將每月刊發,直至宣佈有明確意向根據
《收購守則》規則3.5提出要約或決定不繼續進行要約為止。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或根據上市規
則及《收購守則》(視情況而定)之規定另行刊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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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董事會命
中國電力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
王炳華
董事會主席

香港,2017年3月27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4名執行董事,為王鳯學先生、趙新炎先生、何紅心先生及齊
騰雲先生;3名非執行董事,為王炳華先生、畢亞雄先生及鄔漢明先生;以及4名獨立非執行董
事,為朱嘉榮先生、李方博士、黃國泰先生及伍綺琴女士。


本公司各董事共同及個別就本公告所載資料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
認,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內所發表之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達致,且本公告並無遺漏其
他事實,足以令本公告任何聲明產生誤導。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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