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华君控股:内幕消息 - 有关潜在收购事项的意向书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 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作參考用途,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的邀請或要約。 HUAJUN HOLDINGS LIMITED 華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377) 內幕消息 有關潛在收購事項的意向書 有關潛在收購事項的意向書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保華置業(本公司之間接全資 附屬公司)就潛在收購事項與遼寧營口訂立不具法律約束力意向書。 一般資料 倘本公司訂立正式協議或決定終止意向書,或倘潛在收購事項出現任何重大發 展,則本公司將遵照上市規則於適當時候另作公告及向其股東寄發相關通函 (倘要求)。 本公司謹此強調,潛在收購事項須待(其中包括)正式協議簽立,方可作實。股 東及本公司之潛在投資者務請注意,潛在收購事項未必會落實,且潛在收購事 項之最終架構及條款仍有待訂約各方進一步磋商且尚未落實。股東及本公司之 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及本公司其他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 僅供識別 – 1 –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之內 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作出。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保華置業就潛在收購事項與遼寧 營口訂立意向書。 意向書 潛在收購事項取決於訂約方之間之進一步磋商及正式協議的簽立。 將予收購之資產 待正式協議訂立後,本集團將自該等項目之各自擁有人收購該等項目或自目標公 司之擁有人收購目標公司之全部股權(視乎情況而定)。 代價 代價將參照獨立估值師將對該等項目或目標公司進行之估值(視乎情況而定)而釐 定,並將由本公司發行股份支付。 先決條件 建議收購事項須待各訂約方進行進一步磋商、簽立正式協議及遵守有關轉讓國有 物業的相關中國法規後,方可作實。 法律效力 意向書並無法律約束力。 有關賣方之資料 遼寧營口為中國一個政府組織,而營口沿海及營口河海均為遼寧營口之組織下 屬。 – 2 –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遼寧營口、營口沿海及營口 河海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一般資料 倘本公司訂立正式協議或決定終止意向書,或倘潛在收購事項出現任何重大發 展,則本公司將遵照上市規則於適當時候另作公告及向其股東寄發相關通函(倘 要求)。 本公司謹此強調,潛在收購事項須待(其中包括)正式協議簽立,方可作實。股東 及本公司之潛在投資者務請注意,潛在收購事項未必會落實,且潛在收購事項之 最終架構及條款仍有待訂約各方進一步磋商且尚未落實。股東及本公司之潛在投 資者於買賣股份及本公司其他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保華置業」指保華置業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 全資附屬公司,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從 事房地產相關業務; 「董事會」指董事會; 「本公司」指華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377),一間於百慕 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代價」指本集團將就潛在收購事項支付的代價;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 3 – 「正式協議」指將就潛在收購事項訂立之正式買賣協議;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指獨立於本公司及其任何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 則)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且與 彼等概無關連之第三方; 「意向書」指保華置業及遼寧營口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 日就潛在收購事項訂立的意向書; 「遼寧營口」指遼寧(營口)沿海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潛在收購事項」指本集團可能收購目標公司之該等項目或全部股 權(視乎情況而定);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項目 A」指沿海產業基地奧體中心; 「項目 B」指水岸新都住宅項目; 「項目 C」指麗湖明居住宅項目; 「項目 D」指世博花園住宅項目; – 4 – 「項目 E」指天秀泊心灣住宅項目; 「項目 F」指東部產業生活配套區; 「該等項目」指項目 A、項目 B、項目 C、項目 D、項目 E及項目F;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為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標公司」指一間將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將於正式 協議完成前自該等項目之各自擁有人收購該等 項目; 「營口沿海」指營口沿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之有限 責任公司,並為項目 A之擁有人;及 「營口河海」指營口河海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 之有限責任公司,並為項目 B、項目 C、項目 D、 項目E及項目F之擁有人。 承董事會命 吳繼偉 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孟廣寶先生(主席)、吳繼偉先生(行政總裁)及 郭頌先生(副行政總裁);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鄭柏林先生、沈若雷先生及潘治平先 生組成。 本公告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 5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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