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大国际:提示性公布 - 法院诉讼之最新情况

时间:2017年03月24日 00:07:0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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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
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ZHONGD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中 大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909)
提示性公佈 –
法院訴訟之最新情況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別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二零一三年五月六
日、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二零一三年十
月四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二
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四年八
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二零
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五年四月
三十日、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之公佈
(統稱「該等公佈」),內容有關(除其他事外)(i) 香港高等法院頒發本公司勝訴及徐連國先
生(「停職董事」)和徐連寬先生(「前董事」),合稱相關董事(「相關董事」)敗訴之命
令,強制彼等(其中包括)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核數師(「核數師」)提供中國附屬公司及本集
團於中國之聯營公司之綜合財務報表,以及有關本集團審核所要求之一切合理文件、資料及協
助;(ii) 香港高等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頒布相關董事敗訴之裁決(「裁決」),命令 (其中
包括) 彼等共同及個別地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損害賠償,以及按判決利率計算之
相關利息。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等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對相關董事作出法律程序之進展
誠如本公司日期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之公佈所披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前董事就
該裁決向香港高等法院遞交上訴通知書(「上訴」)。就本公司所深知及盡悉,直至本公佈日
期,前董事仍未就上訴之聆訊排期,亦未有採取進一步之行動;若有建議,本公司將採取所需
行動對上訴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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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誠如該等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也採取行動以執行對停職董事之裁決。香港高等法院頒下
押記令,對停職董事於Zhong Da (BVI) Limited (一家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之公司,根據最後申
報之披露權益表,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27.94% (總數為294,004,000 股))資本中57.22%
之受益權,以及相等於57.22% 由Zhong Da (BVI) Limited 所持有之294,004,000 股之股票數量,
進行押記。其後該押記令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成為絕對頒令。

就該押記令,香港高等法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頒下本公司勝訴之出售令(「出售
令」),根據該出售令,本公司(除其他事外)可以按出售令內的條件,通過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之持牌證券公司進行私人配售,出售停職董事所持有Zhong
Da (BVI) Limited 57.22%之受益權,本公司需委任一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之持牌財務顧問進行過
程,本公司就執行出售令正進一步尋求意見中。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另行刊發公佈,以令股東及投資者知悉法律程序之進展。

承董事會命
中大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郭明輝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分別包括執行董事徐連國先生(停職)、郭明輝先生及韓焯基先生;及
獨立非執行董事孫克強先生、陳劭民先生及黃志聰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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