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圣马丁国际:内幕消息 - (1) 法律诉讼; (2)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之通函之最新资料;..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 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內幕消息 (1) 法律訴訟 (2) 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之通函的最新資料 (3) 股東的進一步要求 (4) 恢復買賣 本公告由聖馬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 條、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第XIVA 部規則作出。 1. 法律訴訟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接獲由Zhi Charles (「原告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 日向法院提出,對(i)本公司; (ii) 洪聰進 (「第二被告人」); (iii) Chen Me Huei (「第三被告人」); (iv) 廖文毅 ( 「第四被告人」); (v) Frank Karl-Heinz ( 「第五被告人」); (vi) 陳偉鈞 ( 「第六被 告人」); (vii) 韓千山 (「第七被告人」); (viii) 吳嘉明 (「第八被告人」); (ix) 李澤雄(「第九被 告人」); 以及(x) 洪誌均 (「第十被告人」)發出的呈請書。 呈請書內提到,原告人認定第二被告人至第六被告人為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第七被告人至第 九被告人為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第十位被告人為第二及第三提告人之兒子。在呈請書 後續亦提到,原告人將一位名為「Chan Ming Sun Jonathan」的個人認定為第六被告人。本公 司在此提出下列澄清 (i) 原告人所指的第三以及第五被告人與本公司任何執行董事的名字不符 (ii) Chan Ming Sun Jonathan 並非公司的執行董事; 以及 (iii) 第十被告人為第二被告人以及陳美 惠女士之兒子。 在呈請書中,原告人要求以下命令: (i) 由法院要求本公司依照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 條例的指引清盤。 (ii) 要求本公司辨別所有與第二被告人有關且代持的股份,並將該股份撤銷。 2 (iii) 要求本公司辨別所有作為洗錢用途的公司借款,並由第二以及第十被告人償還本公司。 (iv) 要求向第二至第十被告人因不公平且有偏袒的行為,做出公平和適當的求償,求償金 額不低於港幣二億五千萬元。 (v) 其他的要求及相關費用應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進行。 本公司將為此法律訴訟尋求法律意見。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另作公告,以知會股東及投資者 法律訴訟任何重大進展。 本公司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2. 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通函的最新資料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有關股東要求以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該「通 函」)。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於二零一七年 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發出通函以後,本公司收到由要求者提名擔任本公司眾候任董事的簡歷。 根據上市規則第13.73條,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召開特別股東大會的十個營業日 前,以公告的方式披露進一步資料。 3. 股東的進一步要求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接獲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由要求者發出之要 求通知函(「進一步要求通知」)。要求者要求本公司於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時,考慮及酌情通 過下列三個附加的決議案(「附加決議案」)。 決議案 1 「動議成立一個由張嘉裕先生為主席的特別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所有過去五年內有關借款、 投資以及債務減免的交易記錄、尤其是對中東以及尼泊爾有關的交易,並報告是否有任何違 反香港法律以及或違反香港上市規則。」 決議案 2 「動議即時委任王德良先生,Charles,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及 決議案 3 「動議即時委任鍾愛玲女士,Stella,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3 本公司正在尋求百慕達法律就進一步要求通知及附加議案的有效性、合法性及程序規則尋求 法律意見。待取得百慕達法律意見後,本公司將針對進一步要求通知盡快公告。 4. 恢復買賣 於本公告發佈前,本公司之股份已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的上午九時正起,在聯交所停 止買賣。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的上午九時正起恢復買賣。 承董事會命 聖馬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洪聰進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洪聰進先生、陳美惠女士、廖文毅先生、Frank Karl-Heinz Fischer 先生及陳偉 鈞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韓千山先生、吳嘉明先生及李澤雄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僅供識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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