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亿利洁能: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洁能 公告编号:2017-023 债券代码:122143 债券简称:12亿利01 债券代码:122159 债券简称:12亿利02 债券代码:122332 债券简称:14亿利01 债券代码:136405 债券简称:14亿利02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诉讼事项一尚未开庭审理;诉讼事 项二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民事调解书》。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及的金额:诉讼事项一涉及人民币28,909,023.38元,诉讼事项二涉 及人民币27,134,555.58元。两项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56,043,578.96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事项一尚未开庭审理,但亿 利煤炭已申请资产保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已对被告采取了财产冻结措 施;诉讼事项二已收到《民事调解书》,被告将按《民事调解书》中的条款支付 所欠煤款,上述调解未全部执行完成前,公司尚无法无法预计上述两项诉讼案件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1日,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亿利煤炭”)就与内蒙古怡和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萨拉齐发煤站(为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内蒙 古新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下游客户存在的合同纠纷事项向鄂尔多斯市东胜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目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 院已立案受理并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诉讼对象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刘文光 注册资本:2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5月26日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煤炭大厦五、六、七层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通用设备、矿山采掘和洗选设备、五金交电、煤 炭的销售;铁路自备车营运;自有房屋租赁;代办铁路运输;对能源业、金融业、 矿业、物流业投资等。 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萨拉齐发煤站为其分支机构。 (二)内蒙古新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内蒙古新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000万 法人代表:郑志荣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2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煤炭加工、销售、骑车配件、 五交化工(不含危险品)销售,仓储,矿用物品回收等。 三、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关于亿利煤炭与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萨拉齐发煤站(为内蒙古 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合同纠纷的诉讼事项(以下简称“诉讼事项一”)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法人代表:王占珍 被告一: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萨拉齐发煤站 被告二: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1日,亿利煤炭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HGX20140802的《煤炭购 销合同》,约定:亿利煤炭于合同签订日起,向被告一提供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 的煤炭,数量以站台或港口轨道衡称重为准,价格根据该合同第三条的相关约定 进行最终调整结算,煤炭交货地点为被告一指定站台或港口。亿利煤炭待最后一 批货物交货并经检验完毕后,根据当月煤炭质量检验单显示的检验结果和被告一 进行煤款最终结算。 合同签订后,亿利煤炭履行了供煤义务,被告亦收到亿利煤炭交付的煤炭, 并对收货量进行了确认。被告一亦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欠付亿利煤炭账款共计 28,909,023.38元。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支机构。 亿利煤炭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亿利煤炭 已经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煤炭价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 亿利煤炭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亿利煤炭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 的一切费用。 3、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煤款28,909,023.38元; (2)判令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付出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关于亿利煤炭与内蒙古新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的诉讼事项 (以下简称“诉讼事项二”)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法人代表:王占珍 被告:内蒙古新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2、本案的案件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4年1月10日,亿利煤炭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GXHT20140110的《煤炭 购销合同》约定:亿利煤炭于合同签订日起,向被告提供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 煤炭,双方每月以港口或站台检验的数量和质量检验结果为标准,并结合合同第 三条约定的煤炭单价及奖惩进行最终调整结算,煤炭交货地点为被告指定港口或 站台。合同签订后,亿利煤炭履行了供煤义务,被告亦收到亿利煤炭交付的煤炭。 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11月,被告共欠亿利煤炭煤款27,134,555.58元。 亿利煤炭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该合 同第四条的约定,被告收到煤炭检验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煤款。亿利煤炭已经严 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煤炭价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亿利 煤炭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一切费 用。 3、诉讼请求情况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煤款27,134,555.58元; (2)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付出的保单保函保险费27135.51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四、诉讼判决情况 诉讼事项一于2017年2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目 前尚未开庭审理。鉴于该诉讼事项发生时,诉讼财产保全未完成,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根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暂 缓相关信息披露。目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已经出具了(2017)内0602 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并对上述被告采取了财产冻结措施。 五、民事调解情况 诉讼事项二于2017年2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鉴 于该诉讼事项发生时,诉讼财产保全未完成,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根据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相关信息披露。近 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采取了财产冻结措施后,对诉讼双方 主持了调解,诉讼双方已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7年3月24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7) 内0602民初1277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新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 10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及《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支付原告 鄂尔多斯市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煤款27,134,555.58元以及该案案件受 理费88,804元、保全费5,000元、保单保函保险费27,135.51元; (二)被告内蒙古新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前支付原告所 欠煤款5,078,770.01元、案件受理费88,804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 27,135.51元,共计5,199,709.52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所欠煤 款200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所欠煤款200万元;于2017年6 月30日前支付原告所欠煤款200万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所欠煤 款200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所欠煤款200万元;于2017年9 月30日前支付原告所欠煤款200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所欠煤 款3,351,928.52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所欠煤款3,351,928.52 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所欠煤款3,351,928.52元; (三)若被告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则视为所有未支付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 权将所有未支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起就逾期未付款按月利 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804元,保 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新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公告所述诉讼事项一尚未开庭审理,但亿利煤炭已申请资产保全,鄂尔 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被告采取了财产冻结措施;诉讼事项二已达成调 解协议,被告将按《民事调解书》中的条款支付所欠煤款,上述调解未全部执行 完成前,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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