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厦工股份: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时间:2017年03月24日 19:34:19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7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共计:89,504,349.81元
.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闽02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和(2016)闽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2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博辰机械设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博辰”)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9,405.35万元,并
要求李湘伟、闫麦朝、黄鑫、戴志华、陆辉英、刘建华、陈礼娟、长沙英灏行机电贸易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鹏对3,970万元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8月1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9”号公告。


2016年9月9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泉市三江工程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三江”)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492.94万元,
并要求潘壮萍、高爱红、高延威、山西三江融投集团有限公司、潘广全、白雪莲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3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长沙博
辰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长沙博辰尚欠公司货款本金
66,799,476.52元及资金占用费24,450,906.23元。


2、长沙博辰、戴志华同意向公司支付货款66,799,476.52元,其中长沙博辰应于
2019年12月31日前分期向公司支付货款59,165,140.12元,戴志华应于2019年12
月31日前分期向公司支付货款7,634,336.40元。


长沙博辰为戴志华在前款约定项下的分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志华为长
沙博辰在前款约定项下的分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长沙博辰同意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星沙镇中国长沙工程
机械产业工业园第2号综合楼的房产抵押给公司并与公司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4、如长沙博辰、戴志华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及长沙博辰按约定提供抵押,公司
同意免除长沙博辰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24,450,906.23元及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的50%
即223,300元;如长沙博辰、戴志华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或长沙博辰逾
期办妥上述抵押登记手续的,长沙博辰应立即向公司支付上述所有债务,戴志华、蒋鹏、
李湘伟、闫麦朝、黄鑫、陆辉英、刘建华、陈礼娟、长沙英灏行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蒋鹏在3,970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公司有权就李湘
伟、陆辉英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3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长沙博辰、戴志华、蒋鹏、李
湘伟、闫麦朝、黄鑫、陆辉英、刘建华、陈礼娟、长沙英灏行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二)2017年3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
如下:

1、阳泉三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货款22,704,873.29元并支付
资金占用费(截至2016年9月1日为2,224,576.62元,之后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
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2、潘壮萍、高爱红、高延威、山西三江融投集团有限公司、潘广全、白雪莲对阳


泉三江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阳泉三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167,197元,由阳泉三江、潘壮萍、高爱红、高延威、山西三
江融投集团有限公司、潘广全、白雪莲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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