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标准资源控股:建议发行红利认股权证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时间:2017年03月24日 09:22:10 中财网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將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持牌證券交
易商或其他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
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
或其他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
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
何責任。


本通函之副本已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
32章)第38D條送呈香港
公司註冊處處長作登記。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
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




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91)

建議發行紅利認股權證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上午十一
時正假座香港九龍灣展貿徑
1號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
6樓636會議室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定
義見內文),股東特別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
23至24頁。


無論 閣下是否擬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務請按照本通函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
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並儘快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
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
22樓,惟於任何情況下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
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至少二十四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
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頁次
釋義
............................................................... 1
預期時間表
......................................................... 3
董事局函件
......................................................... 4
附錄一-認股權證條款概要
........................................... 14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 23



於本通函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局」指董事局
「發行紅利指建議本公司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五
(5)股股份可獲發一
(1)
認股權證」份認股權證之基準,向於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東
(不包括除外股東)發行紅利認股權證
「營業日」指香港銀行在整段正常營業時間內通常對外營業之任何

日子(星期六除外)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設立及操作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本公司」指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可換股票據」指根據本公司與票據持有人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二
月五日之可換股票據重組協議所發行於二零一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屆滿之可換股票據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股東特別大會」指本公司將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批准

(其中包括)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相關決議案
「除外股東」指於記錄日期本公司股東名冊所示地址並非位於香港,而
董事認為根據其登記地址所在地方之法律或該地方相
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將其撇除於發行紅利

認股權證之外屬必須或適宜之股東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文據」指本公司將簽立之平邊契據,以設立及構成認股權證

1



「最後實際指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可確定所載
可行日期」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指經不時修訂之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新股份」指行使認股權證所附帶之認購權時須予發行本公司股本
中之普通股份
「海外股東」指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本公司股東名冊所示地址
位於香港境外之股東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惟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中國澳門特別
行政區及香港
「記錄日期」指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即就確定股東之
發行紅利認股權證權利而言之記錄日期

「供股」指以每股供股股份
0.09港元之認購價發行供股股份,基準
為每持有兩
(2)股現有股份供一
(1)股供股股份,有關詳
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之章程內

「供股股份」指以供股方式向股東提呈
1,596,931,140股新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份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股權證」指建議由本公司發行以按每股新股份
0.093港元之初步認

購價(可予調整)認購新股份之認股權證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指百分比

2



預期時間表
3
實行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預期時間表載列如下:
二零一七年
買賣連發行紅利認股權證權利
股份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三日(星期四)
買賣除發行紅利認股權證權利
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八日(星期二)
交回股份過戶表格以確保享有發行
紅利認股權證權利之最後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九日(星期三)
下午四時三十分
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二十日(星期四)至
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包括首尾兩日)
記錄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預期寄發認股權證證書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十一日(星期四)或之前
認股權證開始買賣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十二日(星期五)
上午九時正
指定經紀開始於市場為認股權證之
碎股提供對盤服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正
指定經紀停止於市場為認股權證之
碎股提供對盤服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月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
本通函所有時間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時間及日期。上述預期時間表訂明之日期
或最後限期僅為指示性質,可由本公司延展或修訂。預期時間表之任何變動將於適
當時候公佈或通知股東。

3
實行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預期時間表載列如下:
二零一七年
買賣連發行紅利認股權證權利
股份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三日(星期四)
買賣除發行紅利認股權證權利
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八日(星期二)
交回股份過戶表格以確保享有發行
紅利認股權證權利之最後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十九日(星期三)
下午四時三十分
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二十日(星期四)至
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包括首尾兩日)
記錄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預期寄發認股權證證書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十一日(星期四)或之前
認股權證開始買賣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十二日(星期五)
上午九時正
指定經紀開始於市場為認股權證之
碎股提供對盤服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正
指定經紀停止於市場為認股權證之
碎股提供對盤服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月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
本通函所有時間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時間及日期。上述預期時間表訂明之日期
或最後限期僅為指示性質,可由本公司延展或修訂。預期時間表之任何變動將於適
當時候公佈或通知股東。


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91)

執行董事
鄭偉強先生
譚德華先生
曾靜雯女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卓盛泉先生(主席)
陳子傑先生
陳炎波先生
王礫先生
註冊辦事處
九龍
宏光道
1號
億京中心
B座29樓E室
敬啟者:
建議發行紅利認股權證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緒言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關於(其中包括)建議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進一步資料,
以及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之通告。


建議發行紅利認股權證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董事局宣佈,建議待達成「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條件」
一段所載之條件後,向於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按於記錄日期每持
有五
(5)股股份獲發一
(1)份認股權證之基準發行紅利認股權證。


4



認購價及認購期

認股權證將以記名方式發行,每份認股權證將賦予其持有人權利,自預期認股
權證發行日期起至認股權證發行日期滿十二個月當日止之期間(預期由二零一七年五
月十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包括首尾兩日)),隨時按初步認購價
0.093港元(可
因應若干事項,包括股份合併或拆細、溢利或儲備資本化、股本分派或授予股東收購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現金資產之權利、或以供股方式向股東提呈新股份以供認
購或授予股東可認購或購買任何股份之任何期權、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或發行可
兌換或交換為或附帶權利可認購新股份之任何證券以換取現金、或發行任何股份以
換取現金(按低於市價
90%的價格(根據文據所載方法計算))或本公司回購任何股份
或可兌換為股份之證券或任何可收購股份之權利,而作出對此類市場交易一般會作
之反攤薄調整)以現金認購一股新股份。


初步認購價
0.093港元:


(i)
與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即關於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公告之刊發日期)
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
0.093港元相同;
(ii)
較股份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止過去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
市價每股約
0.0918港元溢價約
1.31%;
(iii)
較股份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止過去十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
市價每股約
0.0913港元溢價約
1.86%;
(iv)
較股份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止過去一年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
股約
0.2380港元折讓約
60.92%;及
(v)
與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
0.093港元相同。

認購價乃參考股份於有關建議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公告刊發前之當前市價而釐定。

為增加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吸引力,於透過紅利認股權證發行新股份時,香港上市
發行人通常會以較當時市價折讓之價格進行,藉以鼓勵認股權證持有人行使認股權證。

鑒於認購價較股份於有關建議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公告刊發前過去一年在聯交所所
報之平均收市價有所折讓;發行紅利認股權證可讓股東維持彼等於本公司之持股比例;
及下文所載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理由,董事認為認購價乃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
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5



行使認股權證時將予發行之股份

按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
3,193,862,280股股份計算,並假設在記錄日期或
之前本公司不會進一步發行或回購股份,則根據發行紅利認股權證將發行
638,772,456
份認股權證。按初步認購價每股新股份
0.093港元全面行使該
638,772,456份認股權證
所附認購權將導致發行
638,772,456股新股份,佔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20%,及佔經發行該等新股份擴大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約
16.67%,本公司並將就此
收取認購款項總額約
59,410,000港元。


倘若供股在記錄日期前完成,按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
3,193,862,280股股
份計算,根據供股將發行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除發行上述
1,596,931,140股供股
股份外,並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本公司不會進一步發行或回購股份及╱或供股股份,
則根據發行紅利認股權證將發行
958,158,684份認股權證。全面行使該
958,158,684份認
股權證所附認購權將導致發行
958,158,684股新股份,佔經發行該等新股份擴大後之已
發行股份總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並經計及發行
1,596,931,140股供
股股份)約
16.67%,本公司並將就此收取認購款項總額約
89,110,000港元。


倘若供股完成並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所有尚未償還本金總額為
450,000,000港
元之可換股票據獲兌換成股份,按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
3,193,862,280股股份計
算,根據供股將發行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及於兌換所有尚未償還之可換股票據
時將發行
2,647,058,823股股份。除發行上述
1,596,931,140股供股股份及
2,647,058,823股
股份外,並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本公司不會進一步發行或回購股份及╱或供股股份,
根據發行紅利認股權證將發行
1,487,570,448份認股權證。全面行使該
1,487,570,448份
認股權證所附認購權將導致發行
1,487,570,448股新股份,佔經發行該等新股份擴大後
之已發行股份總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並經計及發行
1,596,931,140
股供股股份及
2,647,058,823股股份)約
16.67%,本公司並將就此收取認購款項總額約
138,340,000港元。


除上述者外,本公司並無上市規則第
15.02(1)條項下所述有待行使任何其他認購
權而發行之任何股本證券。因此,倘若認股權證獲即時行使,則有關行使將不會超過
本公司於發行有關認股權證時之已發行股本之
20%。


零碎配額

認股權證之零碎配額(如有)將不會發予股東,但將會彙集出售,利益歸本公司
所有。出售之所得款項淨額由本公司保留及歸本公司所有。


6



海外股東

於釐定是否必須或適宜撇除於記錄日期登記為本公司股東之海外股東時,董事
將根據上市規則第
13.36(2)(a)條就有關海外股東居住地點之法律項下之法例限制及有
關地點相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查詢。倘董事於作出有關查詢後認為,
考慮到有關地點之法律項下之法例限制或有關地點相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
定後,撇除有關海外股東參與乃屬必須或適宜,則認股權證將不會授予有關海外股東。


基於上文所述,根據發行紅利認股權證原應發行予有關除外股東之認股權證將
於扣除開支後可取得溢價之情況下儘快於市場上出售。出售之任何所得款項淨額(於
扣除開支後)將以港元分派予有關除外股東。有關款項將郵寄予除外股東,郵誤風險
概由彼等自行承擔,惟倘分派予有關除外股東之金額少於
100港元,則有關金額由本
公司保留及歸本公司所有。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根據本公司之股東名冊所列,有四名股東(持有合共
4,453,663股股份)之登記地址位於中國、新加坡、西班牙及美利堅合眾國夏威夷。董
事已根據上市規則第
13.36(2)(a)條,就有關向海外股東發行認股權證是否受該等海外
股東所在相關司法管轄區之法律及規例項下之法例限制作出查詢。董事根據上市規
則作出查詢後,認為
(i)發行認股權證將涵蓋登記地址位於中國、新加坡及西班牙之該
等海外股東;及
(ii)因向登記地址位於美利堅合眾國夏威夷之海外股東(持有
381股股份)
發行紅利認股權證須遵守該司法管轄區之當地相關法律或監管規定或特別正式手續
所涉及之時間及成本,故發行紅利認股權證必須及適宜將該海外股東排除在外。因此,
登記地址位於美利堅合眾國夏威夷之海外股東為除外股東。本公司故此已安排向除
外股東寄發本通函,僅供其參考。


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條件

發行紅利認股權證須待(其中包括)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a)
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所需決議案批准發行認股權證及任何新股份,
以及據此擬進行之任何交易;及
(b)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認股權證及任何新股份上市及買賣。

7



認股權證之碎股安排

為減輕買賣認股權證碎股的難度,本公司已委聘長雄證券有限公司作為代理,
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
期間為該等欲補足或出售彼等所持認股權證碎股之股東提供對盤服務。


有意使用有關對盤服務之股東應聯絡長雄證券有限公司的龍先生,地址為香港
德輔道中
99-105號大新人壽大廈
18樓,電話號碼為
(852) 2815 3522。股東應注意,對
盤服務將僅按「盡力」基準進行。概不保證成功配對認股權證碎股之買賣,其將視乎
有無充足數目之認股權證碎股可供進行有關對盤。如對上述服務有任何疑問,建議
股東諮詢彼等專業顧問之意見。


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理由

本集團主要業務為於中國從事煤層氣勘探及開採、電子零件銷售及庫務業務(包
括證券買賣及放債)。董事相信,發行紅利認股權證將為股東提供參與本公司發展之
機會。倘認股權證所附認購權獲行使,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亦將加強本公司之股本基
礎及增加本公司之營運資金。


假設
(i)1,487,570,448份認股權證所附認購權獲悉數行使及
(ii)並無對每股新股份


0.093港元之初步認購價作出調整,則行使認股權證所籌得之所得款項總額約為
138,340,000港元。

假若行使認股權證所籌得之所得款項總額約為
138,340,000港元,本公司擬將
(i)
所得款項約
40%撥作拓展本集團現有煤層氣業務之一般營運資金;
(ii)所得款項約
30%
用作償還債務;及
(iii)所得款項餘下約
30%撥作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即日常營運及
行政開支)。


董事局認為,以長期融資為本集團之長遠增長提供資金屬審慎之舉,當中以不
會增加本集團財務成本之股權方法為佳。此外,董事局相信,發行紅利認股權證將可
讓本集團鞏固其資本基礎。


董事局認為,發行紅利認股權證為股東提供維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持股權益比
例之機會;而無意參與本公司集資之股東可於市場上出售彼等之認股權證。董事認為,
透過發行紅利認股權證進行集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8



本集團過去十二個月之集資活動

除下文披露者外,本公司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過去十二個月內未有進行
任何其他股本集資活動。


所籌得款項
淨額所得款項所得款項
公告日期集資活動(概約)擬定用途實際用途

二零一七年按每持有兩
(2)137,690,000港80,000,000港元於最後實際
一月十六日股股份供一
(1)元
用作償還本公可行日期,尚
股供股股份之司發行而將於未收到認購
基準以每股
0.09二零一七年款項。

港元供股發行
十二月三十一
1,596,931,140股日或之前到期
股份
之6%票息率非
上市企業債
券;及餘款用
作本集團之一
般營運資金
可能對可換股票據作出之調整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有尚未償還本金總額為
450,000,000港元之可換股
票據,賦予其持有人權利按每股股份
0.20港元之換股價兌換最多合共
2,250,000,000股
股份。倘已完成供股,換股價將調整至每股股份
0.17港元,而於悉數行使尚未償還本
金總額為
450,000,000港元之可換股票據所附之換股權時將予配發及發行之股份數目
將為
2,647,058,823股。


根據可換股票據之條款及條件,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不會導致可換股票據之換股
價及╱或其所附換股權獲行使時將予發行之股份數目作出調整。本公司將於適當時
就有關調整進一步刊發公告。


除上述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其他尚未行使之購股權、認股
權證或可兌換為股份或賦予權利可認購、兌換或交換為股份之其他證券。


上市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認股權證及新股份上市及買賣。新股份
在所有方面均與當時之現有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權益。


本公司亦將向香港結算申請批准將認股權證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9



本公司已作出所有必須安排,使認股權證獲納入中央結算系統。待認股權證及
新股份獲批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後,以及遵守香港結算之股票收納規定,認股權
證及新股份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自認股權證開始於聯交所買賣日或香
港結算釐定之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結算系統寄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者之間
於任何交易日所進行之交易,須於其後第二個交易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中央
結算系統內之所有活動均須受不時生效之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
作程序規則規管。


本公司證券概無任何部分於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亦無尋求或擬尋
求批准於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


認股權證證書及每手買賣單位

待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條件達成後,預期認股權證證書將於二零一七年五月
十一日(星期四)或之前郵寄至有權獲發有關證書之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各自所載
地址,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


認股權證預期將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五)開始於聯交所買賣。


認股權證預期將以每手
25,000份認股權證於聯交所買賣,附有權利可按初步認
購價每股新股份
0.093港元(可予調整),以
2,325港元認購
25,000股股份。股份以每手
25,000股股份之買賣單位於聯交所買賣。


10



供股及發行紅利認股權證導致本公司股權架構之變動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之目前股權架構以及緊接供股及發行紅利認股權證
完成後本公司之股權架構載列如下,僅供說明之用:

緊接供股完成後(假設合資格緊接供股完成(假設合資格股

股東概無認購供股股份,東概無認購供股股份,
緊接供股完成後並全數由包銷商承購,並全數由包銷商承購,
緊接供股完成後(假設合資格股東以及可換股票據獲悉數行使)以及可換股票據獲悉數行使)
(假設合資格股東認購概無認購供股股份,及認股權證所附認購權獲悉及認股權證所附認購權獲悉
股東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所有供股股份)並全數由包銷商承購)數行使前數行使後

股份數目
%股份數目
%股份數目
%股份數目
%股份數目
%

生活投資有限公司(附註
1)
471,691,458 14.77% 708,787,187 14.79% 471,691,458 9.85% 471,691,458 6.34% 566,029,749 6.34%
謝榮基(附註
2)
363,981,250 11.39% 545,021,875 11.38% 363,981,250 7.60% 363,981,250 4.89% 436,777,500 4.89%
Good Max Holdings Limited

(附註
3)
336,533,750 10.54% 504,800,625 10.54% 336,533,750 7.02% 336,533,750 4.52% 403,840,500 4.52%
卓盛泉(附註
4)
412,500 0.01% 618,750 0.01% 412,500 0.01% 412,500 0.01% 495,000 0.01%
呂國平(附註
5)
250,000 0.01% 375,000 0.01% 250,000 0.01% 250,000 0.01% 300,000 0.01%

公眾人士

致富證券
英皇證券
長雄證券
八方金融


– – – – 222,222,222 4.64% 222,222,222 2.99% 266,666,666 2.99%
– – – – 666,666,666 13.91% 666,666,666 8.96% 799,999,999 8.96%
– – – – 485,820,030 10.14% 485,820,030 6.53% 582,984,036 6.53%
– – – – 222,222,222 4.64% 222,222,222 2.99% 266,666,666 2.99%
包銷商
– – – – 1,596,931,140 33.33% 1,596,931,140 21.47% 1,916,317,367 21.47%
可換股票據持有人
– – – – – – 2,647,058,823 35.59% 3,176,470,587 35.59%
其他公眾股東
2,020,993,322 63.28% 3,031,189,983 63.27% 2,020,993,322 42.18% 2,020,993,322 27.17% 2,425,191,988 27.17%

總計
3,193,862,280 100.00% 4,790,793,420 100.00% 4,790,793,420 100.00% 7,437,852,243 100.00% 8,925,422,691 100.00%

附註:


1.生活投資有限公司由
Woody Yeung全資擁有。

2.包括謝榮基透過其全資公司(即
Fully Interest Limited)持有之
257,106,250股股份。

3. Good Max Holdings Limited由梁玉潔全資擁有。

4.卓盛泉先生為本公司之主席及獨立非執行董事。

5.呂國平先生為本公司之行政總裁。

11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包括首尾兩日)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以確定股東獲取發行紅利認股權
證之權利。


買賣連發行紅利認股權證權利股份之最後日期將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
期四)。為符合參與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資格,所有尚未交回之股份過戶文件須於二
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
標準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
22樓。


稅項

股東如對接納及買賣認股權證之稅務影響有任何疑問,務請諮詢彼等之專業顧問。

謹此強調,本公司、董事或參與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任何其他人士概不會就認股權
證持有人因接納及買賣認股權證而產生之任何稅務影響或負債或任何其他負債而承
擔責任。


股東特別大會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
23至24頁。本公司將就考慮及酌情通過
批准建議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決議案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概無
股東須根據上市規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所提呈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隨函附奉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無論 閣下是否擬出席
股東特別大會,務請按照本通函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
並儘快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22樓,惟於任何情況下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至
少二十四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特
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推薦建議

董事局認為,建議發行紅利認股權證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因此,董
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之相關決議案。


12



董事局函件
13
董事責任聲明
本通函之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董事對本
通函所載資料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
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且並無誤導及
欺詐成分,亦無遺漏任何事宜,致使當中所載任何聲明或本通函產生誤導。

其他資料
謹請 閣下垂注本通函附錄所載之資料。

此致
列位股東台照
及列位可換股票據持有人參照
承董事局命
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譚德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13
董事責任聲明
本通函之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董事對本
通函所載資料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
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且並無誤導及
欺詐成分,亦無遺漏任何事宜,致使當中所載任何聲明或本通函產生誤導。

其他資料
謹請 閣下垂注本通函附錄所載之資料。

此致
列位股東台照
及列位可換股票據持有人參照
承董事局命
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譚德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認股權證將根據平邊契據作為文據(「文據」)發行及享有其權益,並將以記名方
式發行。所有認股權證均被列為同一類別,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權益。


認股權證之主要條款及條件將載於認股權證證書(定義見文據),其中包括下文
所載致使認股權證生效之有關規定。認股權證持有人(定義見文據)將享有所有文據
條款及條件所載之權益,並須受其約束,且將被視為已知悉其內容。文據可於本公司
當時之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閱。



1.
行使認購權
(A)
認股權證當時之登記持有人有權(「認購權」)就每單位認股權證,按每股股
份0.093港元之初步認購價(可按下文所述予以調整)(「認購價」)以現金認
購發行認股權證所涉及之全部或部分(以
0.093港元之完整倍數計算)繳足
新股份。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可於認股權證發行日期(預期為二零一七
年五月十一日)起計之十二個月期間之認購期(「認購期」)內行使。於認購
期內,任何認購權獲正式行使之營業日於本概要內稱為「認購日」。於認購
期內尚未行使之任何認購權將作廢,而有關認股權證證書將不再具有效力
作任何用途。本概要所指之「股份」為本公司現有股份及所有其他(如有)不
時及於當時享有同等權利之其他股份。

(B)
每份認股權證證書將附有認購表格。認股權證持有人如欲行使其認購權,
須填妥及簽署認購表格(一經簽署及填妥將屬不可撤回),並將認股權證證
書(及如所用之認購表格並非在認股權證證書背面,則為獨立認購表格)連
同行使認購權所涉及新股份之有關認購款項(或如屬部分行使,則為認購
款項之有關部分),一併送交股份過戶登記處(定義見文據)。行使認股權
證時,均須遵守一切當時適用之任何外匯管制、財政或其他法律或規例。

(C)
任何零碎股份將不予配發,惟行使認購權時支付之認購款項之零碎餘額則
將退回予名列有關認股權證之認股權證持有人名冊之人士,惟倘同一認股
權證持有人同時行使兩份或以上認股權證證書之認購權,則就決定是否出
現任何(如有,則其數目如何)零碎股份而言,有關認股權證證書代表之認
購權將會合併計算。

14



(D)
本公司已在文據中承諾,於認購權獲行使時須予發行之股份將於有關認購
日後最遲二十八日內發行及配發(須遵照聯交所不時指定或規定之任何較
短期間),該等股份將與於有關認購日已發行之繳足股份享有相同權益,
其持有人因此有權可獲於有關認購日或以後所派付或作出之一切股息或其
他分派,惟不會享有早於有關認購日前之記錄日期所宣派或建議或決議派
付或作出,並已於有關認購日前知會聯交所有關派發數額及記錄日期之任
何股息或其他分派。

(E)
於配發有關股份後,本公司將於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惟須遵照聯交所不
時指定之任何較短期間,最遲為有關認購日後二十八日內)免費向認股權
證持有人發出下列各項:
(i)
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名下有關股份之股票(或該等股票);
(ii)(倘適用)就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名下任何仍未行使之認購權,以記名
方式發出餘額認股權證證書;及


(iii)(倘適用)就上文
(C)分段所述任何為未配發股份之應得零碎配額之退
款支票。


行使認購權所產生股份之股票、餘額認股權證證書(如有)及零碎配額之退款支
票(如有)將按名冊(定義見文據)上所示該認股權證持有人之地址或(如為聯名持有人)
按名冊上排名首位之認股權證持有人之地址寄交有關認股權證持有人,郵誤風險概
由有關認股權證持有人承擔。如本公司同意,該等證書及支票可事先安排由股份過
戶登記處保管,待有關認股權證持有人領取。



2.
認購價之調整
文據載有關於調整認購價之詳細條文,以下為文據有關調整條文之概要:


(A)
在下列各種情況下,認購價須依照文據所載之條款予以調整(惟下文
(B)及(C)
分段所載之情況除外):
(i)
股份因任何合併或拆細而更改;
(ii)
本公司以溢利或儲備撥作資本之方式發行入賬列為繳足之股份(惟以
股份代替現金股息而發行者除外);
15



(iii)
本公司以削減股本或其他方式向股份持有人(以此身分行事)進行資
本分配(定義見文據);
(iv)
本公司授予股東(以此身分行事)收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現金
資產之權利;
(v)
本公司向股東提出可按低於市價
90%之價格(根據文據所載方法計算)
以供股或可認購新股份之購股權或認股權證方式認購新股份;
(vi)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以全部現金方式發行可兌換或交換或附有權
利認購新股份之證券,而於任何情況下每股股份之實際代價(定義見
文據)總額低於市價
90%(根據文據所載方法計算),或任何該等發行
條款有所更改而導致上述實際代價總額低於市價
90%;
(vii)
按低於市價
90%(根據文據所載方法計算)之價格以全部現金方式發行
股份(不包括根據僱員購股權計劃(定義見文據));及
(viii)在董事認為適宜對認購價作出調整之情況下,本公司購買股份或可兌
換為股份之證券或收購股份之任何權利(不包括於聯交所或任何認可
證券交易所(即就此而言獲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
所認可之證券交易所)作出之任何該等購買事宜)。

(B)
除下文
(C)分段所述情況外,在下列情況下則毋須進行上文
(A)分段
(ii)至(vii)
分段所述之調整:
(i)
因行使附於可兌換為股份之證券之任何換股權或行使可收購股份之
任何權利(包括認購權)而發行繳足股份;
(ii)
根據僱員購股權計劃,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或僱員發行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股份或可全部或部分兌換為股份之其他
證券或可收購股份之權利;
(iii)
本公司發行股份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發行可全部或部分兌換
為股份之證券或可收購股份之權利,而上述發行乃作為收購任何其他
證券、資產或業務之代價或部分代價;
16



(iv)
在若干情況下根據文據所載條款及條件而設立認購權儲備(定義見文據)
或其他溢利或儲備後,將該認購權儲備(或根據任何其他可全部或部
分兌換為股份之證券或可收購股份之權利之條款而已經或可能設立
之任何類似儲備)全部或部分以撥充資本之方式發行繳足股份;
(v)
根據以股代息計劃發行股份,而股份款額撥充資本,此等股份之市值
(根據文據所載方法計算)不超過股東原可選取或原應收取現金股息
款額之
110%;或


(vi)
根據可換股票據發行股份。

(C)
雖有上文
(A)及(B)分段所述之規定,倘若董事在任何情況下認為不應按上
述規定對認購價進行調整,或應根據不同基準計算,或即使此等規定並不
需要調整但認為應進行調整,或調整須於與上述規定不同之日期或時間進
行,則本公司可委任一間獲認可之商人銀行(定義見文據)或本公司之核數
師考慮擬進行之調整(或不進行調整)是否將會或可能基於任何原因未能公
平及適當反映受影響人士之相對利益。若該獲認可商人銀行或本公司之核
數師(視乎情況而定)認為確屬不公平及不適當,則應以此獲認可商人銀行
或本公司之核數師(視乎情況而定)證明認為適當之方式修訂或廢除調整或
在原無調整基礎上進行調整(包括但不限於以不同基準計算之調整)及╱或
有關調整須自該獲認可商人銀行或本公司之核數師(視乎情況而定)認為合
適之其他日期及╱或時間起生效。

(D)
認購價之任何調整均須計算至最接近之
1仙,致使任何不足
1仙一半之款額
應向下調整,而任何
1仙一半或以上之款額則應向上調整。如任何認購價
調整使減少之數額少於
1仙,則不予調整,而其他原應作出之任何調整均
不予結轉。本公司將不會作出增加認購價之調整(不包括股份合併)。

17



(E)
根據上文
(C)分段,認購價之每項調整將由本公司核數師或獲認可之商人銀
行核證,而載有每項調整之通知(列出有關詳情)將發送予認股權證持有人。

就此發出任何證書或作出任何調整時,本公司核數師或獲認可之商人銀行
應被視為專家及並非仲裁人,且在並無明顯錯誤之情況下,彼等之決定應
為最終決定,並對本公司及認股權證持有人及透過彼等或於彼等項下各自
提出申索之任何人士具有約束力。由本公司核數師及╱或獲認可之商人銀
行發出之任何有關證書可於本公司當時之香港主要營業地點查閱,並可免
費索取副本。

3.
記名式認股權證
認股權證以記名方式發行。本公司有權將任何認股權證之登記持有人視作有關
認股權證之絕對擁有人,因此,除非經由具有司法管轄權力之法院發出指令或法例
規定,否則本公司將毋須承認任何其他人士對有關認股權證之衡平權或其他申索或
聲稱擁有之權益,而不論其是否已向本公司提出或發出其他通知。



4.
本公司之清盤
(A)
倘本公司向其股東發出通知,召開股東大會以考慮並酌情批准有關本公司
自願清盤之決議案,則本公司須儘快向每名認股權證持有人發出有關通知,
據此每名認股權證持有人可透過不可撤回方式將其認股權證證書,連同填
妥之認購表格及有關認購款項或其有關部分交回本公司(交回時間最遲為
上文所述建議舉行股東大會前兩個營業日),以行使該等認股權證所代表
之認購權,而本公司將於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惟於任何情況下最遲為緊
接建議股東大會日期前當日)向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根據該等認股權證所
代表認購權行使時須予發行之該等股份數目。本公司須於該決議案通過後
七日內通知認股權證持有人該決議案已獲通過。

(B)
倘於認購期內通過有效決議案,目的為就本公司進行自願清盤,而該項清
盤之目的為根據計劃安排進行重組或合併,且認股權證持有人(或彼等就
此以特別決議案所委派之人士)乃該計劃安排之訂約方,或就該計劃安排
向認股權證持有人提出建議並獲得特別決議案批准,則該計劃安排或(視
情況而定)建議之條款將對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具有約束力。

除上文所述外,倘本公司清盤,則於清盤開始時尚未行使之一切認購權將告失效,
而認股權證證書將不再具有效力作任何用途。


18



5.
過戶、轉讓及登記
認股權證證書所代表認購權乃可由授權人士親筆簽立任何一般或通用格式之轉
讓文據或董事批准之任何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以當時有效之認購價全額或完整倍
數予以轉讓。倘轉讓人或承讓人為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或其繼任人(或董
事局可能就此批准之其他公司),則轉讓文件可由授權人士親筆或代表有關人士或由
有關人士以機印(視情況而定)簽立。就此,本公司將設立名冊,而本公司現時章程
細則中有關股份登記、過戶及轉讓之規定在作出必要修訂後,將適用於認股權證之
登記、過戶及轉讓,並具備十足效力,猶如有關規定已收錄於認股權證。


由於認股權證將獲納入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於相關監管機
構之適用法律或規例、文據條款及情況容許之下,本公司可將認股權證最後交易日
定於認購期最後日期前最少三個交易日之日期。


有意行使認股權證但並非以本身名義登記之認股權證持有人就於認股權證過戶
或行使前辦理任何特快重新登記手續(尤其於認購期最後日期(包括當日)前十個營業
日開始之期間內),可能需要支付額外費用及開支。



6.
暫停辦理認股權證持有人過戶登記手續
董事可不時決定暫停辦理認股權證過戶及暫停辦理認股權證持有人名冊登記手
續之期間,惟在任何一年內,有關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凡於暫停辦理認股權證過戶
登記期間轉讓或行使認股權證附帶之認購權,對本公司與根據認股權證有關轉讓文
件提出有關轉讓之任何人士,或(視乎情況而定)對本公司與行使認股權證所附帶認
購權之認股權證持有人而言(而非其他情形),有關轉讓或行使均被視為於重新辦理
認股權證過戶登記後即時進行。



7.
買入及註銷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可隨時以下列方式買入認股權證:


(i)
以任何價格在公開市場或以招標方式(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均可投標)買入;

(ii)
以私人協議方式按訂約各方同意之條款買入,惟於任何情況下有關價格不
得超過行使款項(定義見文據)之
110%,
但不得以其他方式買入。


按上述方式買入之所有認股權證將立即註銷,且不得再度發行或再次出售。


19



8.
認股權證持有人大會及權利之修訂
(A)
文據載有關於為考慮任何影響認股權證持有人權益之事項而召開之認股權
證持有人大會之規定,包括以特別決議案方式修訂文據之條文及╱或認股
權證證書所載之條款及條件。於任何有關大會上正式通過之特別決議案對
認股權證持有人具有約束力,不論其出席與否。

(B)
認股權證現時附帶之全部或任何權利(包括文據之任何條文)可不時(不論
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盤)予以修訂或廢除(包括可豁免遵守在認股權證證書及
╱或文據上註明之條件之任何規定,或豁免或批准其任何以往或建議違反,
惟不得影響本文之一般性效力),而該等修訂或廢除經特別決議案批准即
可及足以生效。

(C)
倘認股權證持有人為香港法例第
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之認可結算
所或其代理人,則可授權其認為合適之一名或多名人士作為其於任何認股
權證持有人大會上之一名或多名代表或受委任代表。倘超過一名人士獲授
權,則授權書或代表委任表格必須列明每名獲授權之人士所代表認股權證
數目及類別。獲授權人士將有權代表該認可結算所行使相等於該認可結算
所或其代理人可行使之權力,猶如該人士為本公司個人認股權證持有人。

9.
海外認股權證持有人
倘認股權證持有人之登記地址位於香港境外地區,而董事認為,倘該等認股權
證持有人行使任何認購權後所獲配發股份並未根據當地法例登記或辦理任何其他必
要特別手續將會或可能會按當地法律屬違法或不可行,則本公司將於該等認股權證
持有人行使其任何認購權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


(i)
將原應配發予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之股份,配發予本公司揀選之一名或多
名第三者;或
(ii)
配發該等股份予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然後代表彼等將其出售予本公司揀
選之一名或多名第三者;
在任何情況下,均以本公司當時可合理獲得之最佳代價為準。在該等配發或(視乎情
況而定)配發及出售後之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本公司將儘快以郵遞方式將相等於所
收取代價之相關款項(惟已於當中扣除本公司就此產生之所有經紀佣金、佣金、印花
稅、預扣稅及所有其他款項、收費或稅項)支付予有關認股權證持有人,郵誤風險概
由彼等承擔。


20



10.
補發認股權證證書
倘認股權證證書遭損壞、塗污、遺失或損毀,則本公司可酌情補發新證書。補
領地點為股份過戶登記處之主要辦事處,補領新證書須繳交相關費用並按本公司所
需要之證明、賠償保證及╱或抵押之條款申請補發。此外,須繳交本公司指定不超過
每張證書
2.50港元之費用(或聯交所指定之規則內不時允許之較高費用)。損壞或塗污
之認股權證證書須先行交回,方可補領新證書。


倘遺失認股權證證書,則香港法例第
622章公司條例第
4部第
5分部將會適用,猶
如該等條例所指之「股份」包含認股權證。



11.
認購權之保障
文據上載有本公司作出之承諾及對本公司之規限,旨在保障認購權。



12.
催促行使
倘於任何時間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所附帶權利,可認購少於所有認購權價值之
10%,則本公司可發出不少於一個月通知,要求認股權證持有人行使彼等之認購權,
或容許認購權作廢。於該通知屆滿後,所有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將自動註銷,而毋須
向該等認股權證之持有人作出任何賠償。



13.
進一步發行
本公司可隨時進一步發行認購認股權證,包括與認股權證享有同等地位之認股
權證。



14.
本公司之承諾
除就授出及行使認購權及保障認購權而作出之承諾外,本公司於文據內已承諾:


(i)
本公司之經審核賬目及一般會寄予股東之一切其他通知、報告及通訊,於
寄予股東之同時,亦將會寄予每位認股權證持有人;
(ii)
將會支付(倘適用)就簽立文據、增設及首次發行記名認股權證、行使認購
權及因應認購權之行使發行股份而須支付之所有香港印花稅、登記費或類
似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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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將保留足夠之普通股股本,促使現時尚未行使之認購權或換股權獲行使時
可全數獲發行股份;及
(iv)
盡一切合理努力以促使因應認股權證之行使而配發之所有股份可(於配發
後或其後於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在聯交所買賣(惟倘就所有或任何股
份提出收購建議(不論透過計劃安排或其他方式提出)後撤回股份於聯交所
之上市地位,而類似收購建議適用於認股權證持有人或於收購建議期間內
因行使認股權證獲發行任何股份之持有人(不論透過向認股權證持有人提
出建議或以其他方式),則有關責任將作廢)。

15.
通告
(A)
文據載有關於向認股權證持有人發出通告之規定。

(B)
每名認股權證持有人須向本公司登記位於香港或其他可向有關認股權證持
有人寄發通告之地址,倘任何認股權證持有人未能如此行事,則有關通告
可能以下述任何方式按該認股權證持有人之最後已知辦事處或居住地址向
其發出,或倘無任何地址,有關通告將在本公司當時之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張貼三日。

(C)
有關聯名持有人名下認股權證之所有通告應發送予在名冊上名列首位之該
等人士,而以上述方式發出之通告應構成已向該等認股權證之所有持有人
給予充份通知。

16.
規管法律
文據及認股權證須受香港法律規管並將根據香港法律詮釋。


22



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91)

茲通告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九龍灣展貿徑
1號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
6樓636會議
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藉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批准認股權證(定義見下文)及認
股權證所附認購權獲行使時可能將予發行之任何本公司新股份(「股份」)上市及買賣後,
謹此授權本公司董事:


(a)
以記名方式增設認股權證(「認股權證」),認股權證附帶權利可於認股權證
發行日期起至認股權證發行日期滿十二個月當日止(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內,
根據認股權證文據(「認股權證文據」)(其載有「
A」字樣之草稿副本已提呈
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之條款及條件隨時行使,以按初步認
購價每股股份
0.093港元(可予調整)認購新股份,並以紅利方式向於將由董
事決定作為確定發行紅利認股權證配額之記錄日期(「記錄日期」)營業時間
結束時登記為本公司股東之人士發行該等認股權證,比例為於記錄日期每
持有五
(5)股股份獲發一
(1)份認股權證,惟:
(i)
倘有關人士之登記地址位於香港境外,且本公司董事經考慮相關地點
法律項下之法例限制或該地點相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後
認為不向彼等發行認股權證乃屬必須或適宜,則將不會向該等人士發
行,但相關認股權證會予以彙集並於市場上出售,出售之任何所得款
項淨額(於扣除費用後)按比例分派予該等人士,惟倘分派予任何有
關人士之金額少於
100港元,則該金額由本公司保留及歸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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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本公司將不會發行認股權證之零碎配額,但將會彙集出售,利益歸本
公司所有。出售之所得款項淨額由本公司保留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將進行彼等認為屬必須或適宜之一切有關行動及事項,以使上
述安排生效;
(b)
作為授予本公司董事之特別授權,配發及發行因認股權證或其中任何認股
權證所附認購權獲行使而產生之新股份,該等新股份與當時現有已發行股
份於各方面享有同等權益;
(c)
根據本公司之章程細則簽署(或如需要,加蓋本公司之印章)本公司董事認
為就使認股權證文據及本決議案項下擬進行其他交易生效而言屬必須或適
宜之認股權證文據、認股權證證書及所有其他文件、契據及文據;及
(d)
進行本公司董事認為就使本決議案或認股權證文據項下擬進行交易生效而
言屬必須或適宜之一切有關行動及事宜。」
承董事局命

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譚德華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註:


(1)
凡有權出席大會及於大會上投票之股東,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投
票表決時代其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須為股東。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任何授權書或授權文件,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
或授權文件副本,必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至少二十四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
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
22樓,方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在此情況下,受委代表之授權將被視作撤銷論。

(4)
倘屬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會上就該等股
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然而,如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會之該等聯名持有人
多於一人,則只有就該等股份名列股東名冊首位之聯名持有人方有權就此投票,其他聯名
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優先資格以各持有人姓名在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聯名
持有股份之排名先後而定。

(5)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鄭偉強先生、譚德華先生及曾靜雯女士,而本公司之
獨立非執行董事則為陳子傑先生、陳炎波先生、卓盛泉先生(主席)及王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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