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康尼机电: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17年03月23日 19:01:59 中财网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制订了《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度)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旨在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公
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规
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
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外部融资环境、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基础上,考虑了股东的
意愿和要求,衡量了过去三年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后制
定。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规定,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
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订未来三年的执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7-2019年度)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当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将进行利
润分配,其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20%,且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应低于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存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情况
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


以分配。


(3)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及程序

1、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
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后提出,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
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程序

董事会应执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
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
比例不足20%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资
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
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
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要,制定年度或中
期分红方案。如本规划三年到期时,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
未发生较大变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规划进行展期,期限
三年。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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