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华鼎股份: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7-025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完善和健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 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拟制定《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战略目标、现阶 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的阶段、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的 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 定性,维护投资者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本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 2、本规划严格执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 利润分配的规定。 3、本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同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 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条件 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值并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以后,如果公司没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现金 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 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述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 但是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金(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最新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 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 配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1、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2、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除提取盈余公积金和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外,主要用于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方面,提升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 3、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留存的未分配 利润投入能够为股东带来稳定回报的业务,围绕主业不断延伸发展,把 华鼎股份做精、做强、做大,用最少的资金创造最大的效益,积极开发 新产品,进一步完善能源输送管道一体化战略,加强市场开拓,努力推 进公司转型升级,使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 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 可持续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以股 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制定周期及调 整决策程序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本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对本规划的制订发表独立 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发生外部经营环境重大变化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并且对公司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现有利润 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情形时,公司可以对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和调整,调整之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 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外部经济 环境、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预计重大投资及资金 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提出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 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七、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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