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兴商业:诉讼公告
股票简称:中兴商业 股票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17-1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 讼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抚顺中兴)于2017年3月 20日接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6)辽04民初117号】等相关诉讼 材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抚顺苏宁) 法定代表人:姚凯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显宏 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航 (二)诉讼案由及起因 1、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起因 2008年1月1日,抚顺中兴与案外人抚顺时代广场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简称时代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案涉房产及地下一层出租 给抚顺中兴,租赁期限为自2007年12月1日起算,为期10年。 2011年5月9日,抚顺苏宁与案外人时代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 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案涉房屋,约定时代公司应在2011年9月 15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抚顺苏宁 交接。2011年6月21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抚顺苏宁名 下,抚顺苏宁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8,500万元, 但时代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抚顺中兴按照65元/平方米/月的市场租金标准, 支付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的占用费26,918,491.6 元,并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7日起支付 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6日为585,477.19元; 2、请求判令被告抚顺中兴按照65元/平方米/月的市场租金标准, 赔偿自2016年5月7日至租赁物改造至合格状态期间(暂计2个月)的 租金损失4,681,476.8元,并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从 2016年7月7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6日为 67,881.41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已分 配利润的范围内(以实际审计为准)对上述第1项至第2项诉讼请求承 担连带责任,以上第1、2两项诉讼请求暂合计32,253,327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将于2017年4月18日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 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正在举证期内,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做出预判。为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在收到应诉材料后,正在收集有利于公司的证 据材料,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以减少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 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应诉通知书》; 4、《举证通知书》。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