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厦门信达:诉讼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7—09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向福建省厦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已将山东中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垠”或“被告一”)、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煤业”或“被告二”)列为被告向法院 提起了诉讼,法院已予以受理。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基本覆盖 案值。现将该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的起诉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法院受理时间为2017年3 月16日。 2、诉讼机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山东中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共计签订了两份《煤炭 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15DP/ZY-XD/07、15DP/ZY-XD/08,约定由原告 向被告一采购煤炭价款总计216,000,000元。原告基于被告一系大型国有上市公 司兖州煤业在济南市保税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且被告二已确认相关合同系受其 委托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较为有保障,遂按相关合同的约定,在履行 期内向山东中垠支付本案所涉及的预付货款总计人民币164,400,000元。原告向 被告一预付上述货款后,被告一逾期未交付货物也未向原告返还相应的货款。根 据讼争合同的约定,被告一未按时交货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违约 金等违约责任。同时,基于被告二确认其与被告一之间的委托关系,应当对被告 一的债务承担共同偿付责任。故原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合计164,400,000元及自被告应 交货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该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7年2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合计14,342,998.13元(以上合计 178,742,998.1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2016年8月,公司诉天健特种锦纶科技(福建)有限公司、郑开苏、郑 俊岚、泉州天宇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未按约交货,涉 案金额3,779.6万元,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9月经法院调解,天健特 种锦纶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向公司偿付货款本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中纤联 合石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上述调解未按期履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2、2016年12月,公司诉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郭永平、重庆兴 平置业有限公司、李白鹭货款未付,涉案金额1,032.88万元,公司已申请财产 保全。2017年2月,公司变更诉求,涉案金额变更为1093.29万元,增加被告 团静、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3、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诉讼、仲裁情况见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 告及相关定期报告。 (二)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项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冻结被告二存款约17846万元,基本覆盖案值。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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