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材股份:於其他海外监管市场发布的公告 –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 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 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股份代號: 01893) 於其他海外監管市場發佈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條的規定而發表。 以下公告的中文原稿將由中國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一間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 股附屬公司,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境內發佈。 承董事會命 中國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聯席公司秘書 余亮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劉志江先生及彭建新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 為李新華先生、李建倫先生、沈雲剛先生及王鳳廷先生;而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 梁創順先生、陸正飛先生及王珠林先生。 证券代码: 600970证券简称:中材国际公告编号:临 2017-022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及的金额: 28,424,982.99元及相应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影响:增加公司当期利润 3,455,697.33元 2014年 1 月 8 日、2014年 4月 2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01)、《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19), 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 诉上海福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缘”)、汤和水、孙碧清、孙绍 茂、上海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事项及其进展。 因上海福缘、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未履行与东方贸易达成的( 2014)海 民初字第 063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和解协议,东方贸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的(2014) 海执字第 5947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汤和水、孙碧清名下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 太湖新城商务广场 5幢 301、302、303、307、308、310、401、402号及 6幢 101、 111号房产作价 549万元,交付东方贸易抵偿货款 549万元。 2、以上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东方贸易可持本裁定书到 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以 往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2016年收回 4,138,497.33元, 冲减应收账款 4,138,497.33元,目前账面净值为 2,034,302.67元。该裁定书执 行完毕后,将冲减应收账款 2,034,302.67元,同时转回减值损失 3,455,697.33 元,增加公司当期利润 3,455,697.33元。 三、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字第 5947号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