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东方银星: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15:56:17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 2017-022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
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3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
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
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44号)。现公司董事会依
据相关股东的回复内容,对《问询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公
告如下:

《问询函》问题一: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本次转让价格经协商
确定为 56.03元/股,较公司股票停牌前有一定溢价。请有关股东结
合交易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利益安排等情况,补充说明本次股权
转让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溢价收购的原因与主要考虑,以及股东决
策是否审慎合理。


公司答复:

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近几年一
直在寻找合适的机会涉足资本市场,恰逢了解到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鑫”)有意出让其持有东方银星的股份。



同时,中庚集团也关注到东方银星的经营范围与其经营范围相近,后
经进一步了解,东方银星的公司治理较为规范、财务也较为清晰。中
庚集团股东会经过慎重研究认为:通过持有东方银星的股份,可借助
其在地产开发业务、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的
整体经营效益,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能力也有责任维
护上市公司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运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优质
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现有经营状况,中庚集团有能力也有信心帮助
东方银星的业务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更好的收益。


中庚集团基于上述考虑,经过内部审慎讨论,并经与晋中东鑫进
行多轮次的谈判,最终协商确定了双方均认为合理的本次转让价格。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作为财务顾问,
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双方无关联关系、受让方以自有资金进行本次
股权收购、不存在有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本次的转让价格,受让方
中庚集团是基于其自身的经营业务发展,结合东方银星的实际状况,
经过慎重考虑及内部审批程序确定下来的;同时,本次的转让价格,
亦是经中庚集团与出让方晋中东鑫进行了多轮次商业谈判而得出的
结果。为此,本财务顾问认为有关股东的决策是审慎合理的。


《问询函》问题二:新进股东的增持计划。中庚集团在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其将在未来6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东方银星股份,
直至不超过其持有东方银星总股本的32%。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99号)的具体要求,详细披露中庚集团的


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目的、增持规模、增持价格、增持方式、
资金安排等,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公司答复:

中庚集团已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99号)的具体要求,披
露了其增持计划。具体详见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中庚集团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问询函》问题三:有关公司治理的情况。我部关注到,公司前
期曾出现控制权争夺,治理结构不稳定。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晋中东鑫
与第二大股东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持股比例接近,双方分别持有公司股份的 32%及31%。本次股权转
让完成后,中庚集团将持有公司股票 38,37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9.98%;晋中东鑫将持有公司股票 2,585,699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02%。据此,请公司补充披露:(1)受让方中庚集团与晋中东
鑫、豫商集团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2)
中庚集团是否存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化解股东矛盾的相关计划或安
排;若有,请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答复:

(1)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中庚集团和晋中东鑫、豫商集团之间
并不相识,相关各方也并无往来,也不存在关联关系。中庚集团和晋
中东鑫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未提及一致行动事项、双方也未就一致
行动行为签署过任何协议约定。因此,受让方中庚集团与晋中东鑫、
豫商集团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中庚集团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也了解到东方银星曾出现控制
权之争,治理结构不稳定的情形,主要表现在豫商集团对东方银星提
起的诉讼案件等,但同时,中庚集团也关注到了,豫商集团在2017


年1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东方银星的起诉和上诉,现东
方银星的治理结构趋于稳定。由此可见,股东之间可能在公司发展的
某个阶段会存在一定的意见分歧,但对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言,股
东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截至本公告日,中庚集团不存在改善上市公
司治理结构、化解股东矛盾的相关计划或安排。


由于本次转让的股份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中庚集团承诺本次
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将切实履行好作为股东的义务,以上市公司
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重,积极努力地与各股东就上市
公司的发展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中庚集团有信心处理好股东之间的
分歧,愿与全体股东共同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最终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华西证券作为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受让方中庚集团与晋中东鑫、豫商集
团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止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由于本次转让的股份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中庚集
团对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化解股东矛盾等事宜未制定具体的相关
计划或安排。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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