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东方银星: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15:56:15 中财网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2017年3月8日,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

或“上市公司”)收到贵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
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44号)。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本财务顾问”)对《问
询函》中所涉及问题进行了核查。根据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及回复,本财务顾问
对《问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本次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 56.03元/股,较公
司股票停牌前有一定溢价。请有关股东结合交易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利益
安排等情况,补充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溢价收购的原因与
主要考虑,以及股东决策是否审慎合理。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无关联关系,受让方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以自有资金进行本次股权收购,中庚集团没有在
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利益补偿安排。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方中庚集团是基
于其自身的经营业务发展,结合东方银星的实际状况,经过慎重考虑及内部审批
程序确定下来的;同时,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亦是经中庚集团与出让方晋中东鑫
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鑫”)进行了多轮次商业谈判而确定的结
果。


本财务顾问认为,此次股权转让相关股东的决策是审慎合理的。


二、新进股东的增持计划。中庚集团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其将
在未来6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东方银星股份,直至不超过其持有东方银星总股本
的32%。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99号)的具体要求,
详细披露中庚集团的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目的、增持规模、增持价格、
增持方式、资金安排等,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本财务顾问核实,中庚集团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
99号)的具体要求编制了《关于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东方银星股份
的计划》,详细披露了增持的目的、增持规模、增持价格、增持方式、资金安排
等事项,并提示了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不确定性风险。


三、有关公司治理的情况。我部关注到,公司前期曾出现控制权争夺,治
理结构不稳定。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晋中东鑫与第二大股东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接近,双方分别持有公司股份的 32%
及3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中庚集团将持有公司股票 38,374,4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9.98%;晋中东鑫将持有公司股票 2,585,699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02%。据此,请公司补充披露:(1)受让方中庚集团与晋中东鑫、豫商
集团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2) 中庚集团是否存在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化解股东矛盾的相关计划或安排;若有,请予以充分披露。


(1)经核查,中庚集团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与晋中东鑫、豫商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之间并无往来,相关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中庚集
团与晋中东鑫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未提及一致行动事项,双方也未就一致行动
行为签署过任何协议或约定。中庚集团与豫商集团也未就一致行动行为签署过任
何协议或约定,双方不存一致行动关系。


本财务顾问认为,中庚集团与晋中东鑫、豫商集团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本财务顾问了解到东方银星曾出现控制权之争、治理结构不稳定的情
形,主要表现在豫商集团对东方银星提起诉讼等,但豫商集团已于2017年1月
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东方银星的起诉和上诉,目前东方银星的治理结构趋于稳
定。对上市公司各股东而言,在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方面,各股东之
间不存在根本矛盾。


由于本次转让的股份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中庚集团做出承诺:“本次股
权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将切实履行好作为股东的义务,同时尊重上市公司所有股
东的意见,以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重,积极努力地与各
股东就上市公司的发展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逐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利用
自身优势推动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我司有信心处理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股东之间


的分歧,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财务顾问经核实,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由于本次转让的股份过
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中庚集团对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化解股东矛盾等事宜
未制定具体的相关计划或安排。中庚集团在本次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将切实
履行好作为股东的义务,同时尊重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意见,以上市公司的持续
稳定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重,积极努力地与各股东就上市公司的发展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逐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利用自身优势推动上市公司的战略
发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
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马涛 付海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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