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卓能(集团):二零一七年四月认股权证(认股权证代号:1457)所附之认购权届满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 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出售或轉讓名下所有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定義見下文)及╱或卓能(集 團)有限公司之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 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 內容所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CHEUK NANG (HOLDINGS) LIMITED 卓能(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 131) 執行董事:註冊辦事處: 趙世曾博士(主席) 趙式芝女士(副主席) 翁峻傑先生 香港 灣仔 港灣道 18號 何秀芬女士中環廣場 49樓4901室 非執行董事: 趙式浩先生 李鼎堯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孫秉樞博士 丁午壽先生 林家威先生 敬啟者: 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 (認股權證代號: 1457) 所附之認購權屆滿 卓能(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本公司所發行紅利 認股權證(認股權證代號: 1457)(「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之持有人(有關認股權 證附有權利可以現金按認購價每股 4.30港元認購本公司股本中之新股份(「股份」)) 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起將不再買賣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 權證。 董事會謹此提醒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之持有人,根據構成二零一七年 四月認股權證之文據(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之條款及條件,二零一七年四月 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二零一七年認購權」)將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下午四時正到期。其後,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或之前仍 1 未行使之任何二零一七年認購權將逾期失效,而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之證書將 不再有效作任何用途。 本公司因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即將到期,已就此作出下列有關買賣、轉讓 及行使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之安排: 1. 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之最後交 易日期將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而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 於聯交所之買賣將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後終止。 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於聯交所之上市地位將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 日(星期五)營業時間結束時起被撤銷,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由二零一七 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營業時間結束時起,撤銷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 證之上市地位; 2. 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之登記持有人如欲行使彼等之二零一七年認購權, 必須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之前,將下列各項送 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股份過戶處」)(地址 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 17樓1712-1716室): (i) 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之有關證書; (ii) 填簽妥當之認購表格;及 (iii) 有關認購款項之匯款。 3. 尚未以其名義登記所持有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之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 權證持有人,如欲行使彼等之二零一七年認購權,必須於二零一七年四月 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之前,將下列文件送達位於上述地址之股份 過戶處: (i) 經正式簽署及蓋章之有關轉讓文據及╱或其他所有權文件; (ii) 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之有關證書; (iii) 填簽妥當之認購表格;及 (iv) 有關認購款項之匯款。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後送達股份過戶處之認購表格 及相關隨附文件將不獲受理。根據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文據之條款,新股份將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獲行使當日之後 21日內配發及發行。 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之持有人如對其有關狀況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 應諮詢本身之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股份及二零 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在聯交所之收市價分別為每股股份 5.48港元及每份認股權證 1.17 港元。根據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被行使時將予發行之股份一經發 行後,在各方面將會與當時之現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權益。 此致 列位二零一七年四月認股權證持有人 及 (僅供參考)列位本公司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卓能(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何秀芬 謹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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