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顺证券:认股权证所附之认购权有效期届满
此乃要件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 他註冊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天順證券集團有限公司證券,應立即將本通函送交買主或 承讓人或經手買賣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產 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41) (認股權證證券代號:1153) 於本通函日期,董事會由下列董事組成: 執行董事:註冊辦事處: 林月和女士(主席) Clarendon House 王海雄先生(行政總裁)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獨立非執行董事: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陳筠栢先生香港九龍 蕭芝荑先生柯士甸道西1號 蕭兆齡先生環球貿易廣場 66樓6601A及 6607-6608室 敬啟者: 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有效期屆滿 天順證券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提醒本公司所發行之紅利認 股權證(認股權證證券代號: 1153)「認股權證」(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按認購價每股0.10 () 港元(受限於調整)認購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新股份(「股份」))之持有人 (「認股權證持有人」),根據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構成認股權證之文據之條款及 條件,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認購權」)將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時 正(香港時間)屆滿。其後,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正尚未行使之任何認購權 將告失效,而認股權證證書就任何目的而言亦將不再有效。 * 僅供識別 – 1 – 就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有效期屆滿而言,本公司已作出以下有關買賣及轉讓認股權證 之安排: 1. 認股權證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之最後交易日將為二零一七年二 月八日(星期三),而認股權證將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期三)下午四時正後於 聯交所終止買賣。認股權證將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後撤 銷於聯交所之上市地位,及本公司已向聯交所提出申請撤銷認股權證之上市地 位,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起生效。 2. 認股權證之登記持有人如欲行使彼等之認購權,最遲須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星期一)下午四時正前,將下列各項文件送交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 時有限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22樓: (i) 相關認股權證證書; (ii) 正式填妥及簽署之認購表格;及 (iii) 交付相關認購款項。 3. 尚未以本身名義登記所持認股權證之認股權證持有人,如欲行使其全部或任何部 份之認購權,最遲須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前,按上述地址 將下列各項文件送交股份過戶登記處: (i) 相關經正式簽署並繳足印花稅之有關轉讓文據及╱或其他擁有權文件; (ii) 相關認股權證證書; (iii) 正式填妥及簽署之認購表格;及 (iv) 交付相關認購款項。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後送達股份過戶登記處之認購表格及相關 隨附文件將不予受理。 根據行使認購權而將予發行之股份在各方面與當時現有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根據 認股權證文據之條款,新股份將於認購權行使當日起計二十八日內配發及發行。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股份及認股權證在聯交 所之收市價分別為每股股份0.217港元及每份認股權證0.112港元。 認股權證持有人如對彼等之狀況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彼等之股票經紀、 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及╱或其他專業顧問。 此致 列位認股權證持有人 及本公司股東(僅供參考)台照 承董事會命 天順證券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林月和 謹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 2 –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