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燕京啤酒:关于“燕京转债”2012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12-057 证券简称:燕京转债 证券代码:1267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燕京转债”2012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燕京转债”第二年度债券年利率为0.7%; 2、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0月12日; 3、付息日:2012年10月15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燕京转债”),截至2012年10月15日将满两年。 根据《北京燕京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规定,“燕京转债”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期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燕京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 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0年10月15日。在可转债存续期 间,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2010 年10月15日)的次年当日(即2011年 10月15日),以后每年的该日(10 月15 日)为当年的付息日。第一年到第五 年的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0.9%、第四年1.1%、第五 年1.4%。 本期“燕京转债”付息方案:每10张“燕京转债”(面值1,000元)税前利 息为7.00元。 对于持有“燕京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5.6元;对于持有“燕京 转债”的QFII 、R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 发利息6.3元;对于持有“燕京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7.0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与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10月12日(星期五),付息日为2012年10月 15日(星期一)。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2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燕京转债” 持有人。 四、付息方法 本次“燕京转债”所派利息于2012年10月15日(星期一)通过持债人托 管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支付燕京转 债的利息。 五、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QFII、RQFII 所得转债利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 代扣代缴。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 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 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 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有 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 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RQFII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如存在除前述QFII、RQFII以外的非 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 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 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六、其他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 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燕京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0 年 10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公告书》。 七、联系方式 1、咨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徐月香 李影 3、咨询电话:010-89490729 4、传真电话:010-89495569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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