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电电力:关于“国电转债”2012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2-44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电转债”2012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国电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8月19日(“起息 日”)起计算利息,第一年债券利率为0.5%; 2.派发年度:2011年8月19日至2012年8月18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 民币5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利息分别为人民币4.5元(税率10%)、人民币4元(税率 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8月17日; 5.除息日:2012年8月20日; 6.兑息日:2012年8月24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1 年8月19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国电转债,代 码110018)至2012年8月18日止满一年,根据《国电电 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 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一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国电转债从 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1年8月19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 一年的债券利率为0.5%,即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5元(含税)。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1)对于持有国电转 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国电转债面值 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4元。(2)对于持有国电 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国电转债面值人民 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4.50元。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 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 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 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 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 息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 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 由本公司向相关可转债持有人补发相应的可转债利息 每手0.5元。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 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3)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 以外的持有国电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国电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 为人民币5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8月17日; 2、除息日:2012年8月20日; 3、兑息日:2012年8月24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2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国电转债持有 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国电 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 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国电转债,无权再获 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国电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度的国电 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国电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 交易的国电转债持有人可于兑息日(2012年8月24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国电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 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国电转债付息的具体条 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募集说明书》摘要,亦可 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 全文或摘要。 五、咨询机构: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电话:(010)58682100 传真:(010)648299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邮编:100101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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