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60003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04月29日 04:13:57 中财网
原标题: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标准以及程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
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向雇员索
取任何所需的数据。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可以向外索取独立的专业意见, 及在其认为需要时确保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的第三方出席
会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本细则规定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并不排除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董事的权利,以及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总裁及公司总裁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前述提名和选举的程序需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
配合其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
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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