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60011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9日 04:13:45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的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公司设立监察(内审)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部门接受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审议批准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配合公司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年度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审阅公司重要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整改核查情况报告;
(六)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责任的任免,提出相关建议;
(七)审阅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国有资本管理使用运营情况等。

内部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企业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资产事项处理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推行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有: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到指定地点接受审计;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委托审计,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参与或协调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条件成熟时,公司可探索推进信息化技术在内审工作中的运用,构建“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内审数字化平台”。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监察(内审)部需在每年末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总体要求,统筹拟定次年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十九条 公司监察(内审)部根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审计组,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开展内部审计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现场勘查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取证单。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提出审计取证单,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取证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收集到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的有异议事项进行复核,修改报告,并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拟定正式审计报告,报总经理后,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根据报告限定的时间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台账以及整改相关支持资料。审计部将根据审计整改相关标准,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核及反馈。对未能按期整改的事项,进行常态化跟踪。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要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整改核查情况报告,每年集中报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账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